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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12

《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解读

近日,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实际,印发《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2013年,原省农委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发展家庭农场的通知》(苏农经〔2013〕6号),参照原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统计口径,明确了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2014年,原省农委印发《关于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的通知》(苏农经〔2014〕10号),明确了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请条件和程序。2018年,原省农委对苏农经〔2014〕10号文件进行修订,制定了《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苏农规〔2018〕2号)。2018年,原省农委印发《江苏省家庭农场运营监测方案(试行)》(苏农办经〔2018〕17号),每年组织开展家庭农场运营监测工作。以上文件对全省家庭农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截止2019年底,全省家庭农场总数超过5.3万家。

2019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单独印发或会同相关部委办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填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家庭农场工作作出部署。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要求,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完善纳入名录的条件和程序,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纳入名录管理。相关文件还指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中的规模农业经营户大部分都符合家庭农场的内涵,契合家庭农场培育发展的方向。按照农业农村部以上要求,我省此前一直使用的家庭农场标准(原农业部的统计标准)已不再适用,为此,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家庭农场相关制度作出调整,形成《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共十条,其中第一条明确制定目的;第二条明确家庭农场的基本定义;第三条至第八条明确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网址、录入原则、录入条件、录入内容、录入程序和管理方式;第九条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工作要求;第十条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与之前的文件相比,本次主要调整内容有:

1、取消对家庭农场主户籍、家庭农场雇工数量和农场净收入占家庭总收益比例的要求。

2、放宽对家庭农场的规模要求,分不同产业类型对家庭农场设立不同的录入“门槛”,并实行规模、产值“双标准”。

3、取消对家庭农场的“认定”,即家庭农场不再需要经过农业农村部门认定。

4、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全部纳入家庭农场范围,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5、对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家庭农场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要及时进行变更或注销。

6、建立家庭农场不良记录档案,作为名录系统信息的补充信息。

7、把名录系统中的家庭农场数量作为对市县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测算因素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名额分配和相关工作核评的重要依据。

(二)《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本《办法》共十条,其中第一条明确制定目的;第二条明确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基本要求;第三条至第五条明确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的基本原则、申报条件、评定程序;第六条明确建立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制度;第七条明确六种取消省级示范称号的情形;第八条要求每年定期报送建议取消省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名单;第九条对市县评定示范家庭农场提出要求;第十条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与之前的文件相比,本次主要调整内容有:

1、按照农业农村部的相关文件口径,将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改成“评定”。

2、申报条件中,取消“常年雇工数不超过3人”的限制和六种优先推荐的情形;增加“经营规模与当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家庭农场主的能力水平相适应”“家庭成员人均从农场获得的净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经营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被评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的要求,调整不同产业类型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标准;将“近三年无较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改为“近五年无较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监测制度方面,将每个设区市任意抽取40个样本家庭农场调整为把所有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纳入监测范围。

4、退出机制上,增加连续两年没有按时填报监测表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取消其省级示范称号并收回荣誉牌匾。

5、要求各设区市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并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创、逐级评定的方式,每年组织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持续增加示范家庭农场数量。